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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定香港公司利润来源的几个条件


 
  1.  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,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於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。利润是否於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。
  2.  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,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,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。换言之,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,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。
  3.   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,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。
  4.   在某些情况下,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,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,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。
  5.  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,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。
  6.   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,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。不过要注意“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“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:”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,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,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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