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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须知

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外国企业
常驻代表处须知
 
一、设立代表处所需提供的资料
 
1、开业注册的公证文件2份(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)
2、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份(银行对该香港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总体评价)
3、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(该合同须经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)
4、首席代表个人简历(含学历,历年的工作经历)
 5、首席代表、一般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及一寸彩照各2张
 
二、经营范围
 
代表处只能在内地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,代表香港企业进行香港企业业务范围内的联络、 产品推广、市场调研、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,不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发票,也不可以向所代表的企业客户开具发票。
 
三、设立代表处应提供以下基本信息

 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表格
 
四、设立代表处的流程及工作日
 
① 向工商局核准代表处名称(1日)→ ② 向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(5日)
→ ③ 向公安局指定机构刻印章(2日)→ ④ 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
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(3日)→ ⑤ 向国税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(1日)→ ⑥
向地税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(1日)
预计共13个工作日左右 (不含相关文件传递及负责人签名的等候时间)
 
五、政府颁发的证照
 
1、代表处登记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、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正、副本及代码卡(IC卡)
3、国税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      4、地税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
5、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          6、代表处用章(公章、财务章各一枚)
 
、应交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
 
1、营业税
计税公式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期经费支出额
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=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1-核定利润率(10%)
营业税= 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×营业税率(5%)
 
2、企业所得税
计税公式:
应纳税所得额= 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×核定利润率(10%)
应交企业所得税= 应纳税所得额×所得税率(25%)
 
3、个人所得税(按企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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